如果被并购方不同意并购或坚决抵抗,即出现敌意收购时,并购不会发生。

        先发出并购意向书,投石问路,若被并购方同意并购,就会继续向下发展,若被并购方不同意并购,就需做工作或就此止步,停止并购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样,经由意向书的形式,一开始就明确下来,免走弯路,浪费金钱与时间。其次的意义在于意向书中将并购的主要条件已做出说明,使对方一目了然,知道该接受还是不该接受,不接受之处该如何修改,为了下一步的进展做出正式铺垫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三点的意义在于因为有了意向书,被并购方可以直接将其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,做出决议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点的意义则在于被并购方能够使他正确透露给并购方的机密,不至将来被外人所知,因为意向书都含有保密条款,要求无论并购成功与否,并购双方都不能将其所知的有关情况透露或公布出去。

        有此四点意义,并购方一般都愿意在并购之初,先发出意向书,从而形成一种惯例。

        当然,这种传统的并购方式相对比较柔和友善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,特雷西和安东尼的想法却并非如此,从长时间的布局和对爱贝克思的股价打压上来看,两人都倾向于“恶意收购”,或者说是“反收购策略”。

        “恶意收购”的方式就比传统收购要简单的多,之前也说过,只要通过流通市场或者是小股东手里,拿到一定的股权配额,拥有绝对投票权就可以发动“恶意收购”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招数的思路大概就是,先控制股份,接着控制董事会,随后改选董事长,然后解雇CEO,最终达成吞并。

        用这种手法的人,江湖人称“黑骑士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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